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工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0〕56号)和《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1〕57号),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和54个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原二级、三级、四级(含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各地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同时,上述企业也可按新资质标准重新申报二级资质,按新标准获得证书后,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二级、三级、四级(含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应按新资质标准重新申报。
二、明确审批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相关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通过“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办理。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定期轮岗制度,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行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2022年12月15日起,我厅停止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相关业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承接工作方案,做好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工作流程、业务培训等各项承接准备工作,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各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请各地于2022年11月28日前,将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和工作联系人名单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详见附件),我厅将适时开展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许可业务培训。
联系人:林小峰 025-5186859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