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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4-10 来源:汇建教育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17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现就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须知

(一)疫情防控

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我省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

(二)报名流程

1.注册登录。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在注册提交 24 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填报信息。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经 24 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报名确认。考生对照考试文件要求,通过报名系统准确填写、选择、上传本人报考信息后,须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报名确认”按纽,等待审核。考生报名确认后,无法修改本人报考信息。

4.告知承诺。考生点击“报名确认”按纽后,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点击“签署”按纽并提交(严禁他人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生可下载打印本人“报名表”留存备查 (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

5.系统审核。考生报名确认后,报名系统通对考生填报信息进行自动审核确认,如审核通过,则等待考试机构进行考前抽查;如审核不通过,则按系统要求重要上传相关材料或终止报名(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部分考试因报名条件较复杂,系统无法进行自动审核,考试机构统一抽查后于交费开始前一天向考生公布审核结果(考生无需打电话咨询何时审核)。

6.考前抽查。考生抽查结果为“审核通过”的,方可进行网上交费,未抽查到的系统默认“审核通过”。考生报名信息上传期间,考试机构根据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对考生进行考前抽查,考前抽查结果公布时间统一为交费开始前一天。如显示“审核通过”,则考生须在文件规定时间内交费;如显示审核不通过,则考生可按审核提示上传证明材料(其他学历)、补充材料(如艺术设计专业须提供课程设置表)或终止报名(不符合报考条件),上传补充材料截止时间为交费结束前一天。

(三)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 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2.对于持中专以下学历、2002 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报名的(学信网查询不到),报考人员可正常填写报考信息,只需在报考信息确认后同时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完成报考流程。

3.对于申请免试部分科目(增报专业)必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的,需按报名系统要求上传相应的免试证明材料图像(包含材料的封面和正文个人信息页面),以待考试机构在线审核。

特别提醒:考生应认真阅读相关说明,上传材料必须确保准确、全面,如审核未通过或上传后48小时仍未审核,请联系考试机构或发送邮件(tzrsks@vip.163.com)咨询。

(四)相关说明

1.资格审查方式为考前资格抽查和考后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查,考生不需要至现场办理任何手续。因大型考试报名期间咨询人员较多,如电话占线,考生可登录泰州人事考试网“你问我答”平台提问,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咨询(tzrsks@vip.163.com),邮件主题为“考试名称+姓名+本人手机号”,邮件内容为本人咨询内容。考试机构将于48小时内通过网站、电话或邮件答复考生。

2.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试报名操作应当由报考人员本人完成,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承诺填报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实施联合惩戒;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将会影响考生报考公务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使用虚假信息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二、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三)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网上报名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523-86397550、86896181、86888539;

市市场监督管理业务部门咨询电话:0523-8620062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电话:0523-86606582、86606581。

三、时间安排及考区设置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4日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5日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考试原则上在我市设置考点。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10月17日~10月23日,网上报名和准考证打印网址:泰州人事考试网www.tzrsks.com。

四、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五、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六、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

(六)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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